第十一条

有效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征地房屋现状调查(以下简称现状调查),并依法公示调查结果。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进行核实并及时公布核实结果。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开展现状调查。

现状调查应当查明房屋的位置、权属、审批登记情况、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用途、家庭人员等信息。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专业房屋评估、测绘等第三方机构开展现状调查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