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矛盾纠纷预防和多元化解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六条有效承担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职责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约谈、通报、督办:(一)未按照规定落实矛盾纠纷预防和多元化解机制的;(二)在履行矛盾纠纷预防和多元化解职责中推诿拖延的;(三)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造成严重后果的;(四)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开展矛盾纠纷预防和多元化解其他有关工作的。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