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承担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职责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约谈、通报、督办:

(一)未按照规定落实矛盾纠纷预防和多元化解机制的;

(二)在履行矛盾纠纷预防和多元化解职责中推诿拖延的;

(三)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开展矛盾纠纷预防和多元化解其他有关工作的。

Local Regulations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