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矛盾纠纷预防和多元化解条例/第三章 多元化解第二十二条有效本市构建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等资源共享、有机衔接、协调联动,各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个人共同参与的多元调解工作格局。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调解组织依法开展调解工作。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