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本市构建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等资源共享、有机衔接、协调联动,各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个人共同参与的多元调解工作格局。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调解组织依法开展调解工作。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