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矛盾纠纷预防和多元化解条例/第三章 多元化解第二十一条有效当事人可以通过县(市、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和乡(镇)、街道矛盾纠纷受理平台提出矛盾纠纷化解申请,也可以向有关单位直接提出。县(市、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和乡(镇)、街道矛盾纠纷受理平台或者有关单位接到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相关矛盾纠纷化解方式的成本和风险,引导其选择成本较低、对抗性较弱、有利于修复关系的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