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县(市、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和乡(镇)、街道矛盾纠纷受理平台应当实行矛盾纠纷一窗受理、精准分流、依法办理、闭环管理,并通过对受理的矛盾纠纷赋码或者其他方式为当事人查询办理进度、结果等信息提供便利。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