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县(市、区)应当建立健全村(居)、乡(镇)和街道、县(市、区)矛盾纠纷流转办理机制,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体系。

市、县(市、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对于跨行政区域、跨部门、跨行业或者涉及人数众多等重大复杂的矛盾纠纷,应当协调相关部门开展联合化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发挥矛盾纠纷受理平台统筹作用,依法及时、就地化解矛盾纠纷。对于疑难复杂的矛盾纠纷应当及时上报县(市、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化解。

县(市、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调解组织的指导帮助,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