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矛盾纠纷预防和多元化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矛盾纠纷预防和多元化解及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矛盾纠纷预防和多元化解,是指开展源头预防、减少矛盾纠纷,并通过建立健全和解、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化解方式有机衔接、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