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矛盾纠纷预防和多元化解条例/第二章 源头预防第十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和执法决定、签订行政协议等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支持村、社区在制定或者修改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自治章程,签订重大合同,以及作出涉及村集体、村民或者居民权益等重大事项决策前,开展合法性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村、社区提供合法性审查指导服务。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