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矛盾纠纷预防和多元化解条例/第二章 源头预防第十二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基层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依法落实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制度,在决策前进行社会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社会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