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按照职责依法承担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和促进的具体工作。

著作权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承担著作权保护和促进的具体工作。

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承担植物新品种保护和促进的具体工作。

文化旅游、公安、司法行政、财政、经济和信息化、科学技术、商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改革、教育、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相关工作。

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规定的部门,以下统称为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部门。

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