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工作协调机制和责任落实机制,统筹解决重大问题,编制知识产权发展规划,将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所需经费按照规定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