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物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二)对投诉、举报不及时处理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三)不按规定出具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四)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建设单位或者其他人的财物等不正当利益的;(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行为。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6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