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八条有效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等物业的所有权人。本条例所称非业主使用人,是指房屋等物业的承租人和其他实际合法使用房屋等物业的人,物业服务人除外。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各类房屋及其配套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地下停车泊位。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人,包括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民事主体。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6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