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住宅物业保修责任承接主体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住宅物业保修责任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