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