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使用与维护第四十九条有效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业主交纳、统一存储、按幢核算、建账到户”和“业主决策、专款专用、政府监管”的原则。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6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