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使用与维护第四十七条有效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活动的,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人同意后,方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可以按照业主大会决定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需要。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6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