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物业服务人实行酬金制收费方式的,物业管理的各项资金应当按规定建账立制,其收支情况应当定期公布,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实行包干制收费方式的,应当定期公布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相关场地经营所得的收支情况。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