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单位不得强制要求物业服务人代收有关费用。确需委托物业服务人代收有关费用的,应当签订委托代收协议,并支付相应的代收手续费。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