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三十四条有效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与非业主使用人约定由非业主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全额交纳。物业产权交易时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对物业服务费结算有明确的约定。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6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