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三十三条有效物业服务人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专业公司实施,但不得将该物业的整体服务事项委托他人。物业服务人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协商确定。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6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