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物业服务人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专业公司实施,但不得将该物业的整体服务事项委托他人。

物业服务人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协商确定。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