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

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听取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配合居民委员会做好社区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