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物业服务人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交接验收手续。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人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