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指派项目负责人负责物业服务项目的运营和管理。

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人提供物业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建立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具体办法由省物业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