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物业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物业服务人接管物业时,应当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进行查验,作相应记录,发现与竣工验收资料不相符合或者有质量问题的,应当向物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6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