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违反公共数据开放利用协议,第三方服务机构违反服务安全保护协议或者保密协议,授权运营单位违反授权运营协议,属于违反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网信、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依法予以查处,相关不良信息依法记入其信用档案。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6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