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并暂时关闭其获取相关公共数据的权限;未按照要求改正的,对其终止开放相关公共数据:(一)未经同意超出公共数据开放利用协议约定的范围使用数据的;(二)未按照公共数据开放利用协议和安全承诺书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的;(三)严重违反公共数据平台安全管理规范的;(四)其他严重违反公共数据开放利用协议的情形。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6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