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第六章 公共数据安全第四十二条有效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处理公共数据过程中,因数据汇聚、关联分析等原因,可能产生涉密、敏感数据的,应当进行安全评估,并根据评估意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6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