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结合公共数据具体应用场景,按照分类分级保护要求,建立健全公共数据安全防护技术标准和规范,采取身份认证、访问控制、数据加密、数据脱敏、数据溯源、数据备份、隐私计算等技术措施,提高数据安全保障能力。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