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收集数据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按照法定权限、范围、程序和标准规范收集。

可以通过共享获取数据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不得重复收集;共享数据无法满足履行职责需求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可以向公共数据主管部门提交数据需求清单,由公共数据主管部门与相关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协商解决。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