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第二章 公共数据平台第十四条有效省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推进本省公共数据标准体系建设,制定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公共数据平台建设标准以及公共数据处理和安全管理等标准,推动公共数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有效实施。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6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