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二条

有效

革命文化遗存传承利用应当维护革命文化遗存本体安全、特有历史风貌和周边环境。

鼓励结合重大历史事件等,依托革命文化遗存组织开展纪念活动,注重发掘整理、宣传展陈革命史料和英烈史迹,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和革命文化。

鼓励将革命文化遗存与其他保护对象整合,拓展展示线路和内容。展示利用应当防止过度商业化、娱乐化,杜绝低俗化。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