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认定、记录、建档,推荐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在重大活动和重要节日进行展示。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搜集、整理、研究和保护利用。

鼓励和支持依法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所和传承场所,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和传承活动,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保存、传播和发展空间。

鼓励和支持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殊优势,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扶持和培育相关产业,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