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条
有效历史建筑和工业遗产在符合保护规划、保护方案、正面清单,以及结构安全、消防、环保等专业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可以进行多种功能使用。
鼓励结合历史建筑自身特点和周边区域功能定位,利用历史建筑开设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图书馆、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和传承场所,以及经营老字号、特色餐饮、民宿客栈等。
鼓励利用有条件的工业遗产建设特色街区、工业文化产业园区、创新创业基地、影视基地、工业体验馆、文化和旅游消费场所、城市综合体、开放空间等,开发工业旅游项目,开展工业文化教育实践,培育工业设计、工艺美术、工业创意等业态。
利用历史建筑、工业遗产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配备必要的技防、物防、污染治理等设备设施。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