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五章 传承利用第六十三条有效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照《陕西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规定,组织资源规划主管部门会同保护对象主管部门,制定保护利用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明确鼓励、支持和限制、禁止的活动,定期评估并动态调整。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