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和传统村落保护范围的主要出入口以及历史建筑的显著位置设置保护标志。保护标志应当在保护对象批准公布后六个月内设置完毕。
保护标志的样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市人民政府结合西安历史文化特色对样式进行统一。保护标志应当载明保护对象的名称、编号、保护范围、认定时间和有关历史文化信息等内容,根据实际需要翻译成相应的外文,并运用数字化技术方便公众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
鼓励对历史空间名称、历史事件发生地、诗词文化遗迹进行标识,展示有关历史信息。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