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西安历史文化名城地名保护管理,将符合条件的地名文化遗产依法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范围。

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体现中华历史文脉的地名,一般不得更名。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