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五节 其他规定第五十八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西安历史文化名城地名保护管理,将符合条件的地名文化遗产依法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体现中华历史文脉的地名,一般不得更名。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