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三节 历史建筑保护第四十七条有效建设工程选址,应当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资源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