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按照保护方案的要求编制实施方案,经资源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日常保养或者进行不涉及体现历史风貌特色的部位、材料、构造、装饰等轻微修缮除外。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