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文物行政部门,组织编制历史建筑修缮技术规范,明确分类维护修缮措施。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保护方案、修缮技术规范,对历史建筑进行维护修缮,并根据实际需要改造提升防灾减灾等设施、设备,必要时可以采用现代科技与工艺,增强其防潮、防盗、防蛀等性能。鼓励聘用传统工匠,采用地方传统工艺和传统材料进行维护修缮。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有权从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获得保护、修缮、利用等方面的信息和技术指导。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