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二节 历史城区保护第四十三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历史城区周边划定环境协调区,做好环境协调区的城市设计,确保环境协调区建筑高度、体量、风格、色彩与历史城区风貌相协调。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