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历史城区周边划定环境协调区,做好环境协调区的城市设计,确保环境协调区建筑高度、体量、风格、色彩与历史城区风貌相协调。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