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资源规划、文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保护规划、保护方案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保护规划、保护方案的情形,及时纠正、处理。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