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规划第三十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资源规划、文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保护规划、保护方案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保护规划、保护方案的情形,及时纠正、处理。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