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西安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保护目标、原则、历史文化价值与特色、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
(二)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建设控制要求和保障措施;
(三)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
(四)历史城区保护范围,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五)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人居环境改善要求和措施;
(六)防灾减灾救灾要求和应急措施;
(七)传承利用建议和措施;
(八)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
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内容还应当包括城址环境保护要求。传统村落保护规划的内容参照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