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西安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的保护规划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规划由区县人民政府依法组织编制;历史建筑的保护方案由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组织编制。

其他保护对象的保护规划,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编制;没有规定的,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编制。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