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保护对象主管部门,根据保护对象认定和调整情况,编制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名录,载明保护对象的名称、位置、建成或者形成时间、保护等级和历史文化价值等内容,并进行动态管理。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