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体系/第三节 保护名录第二十一条有效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保护对象主管部门,根据保护对象认定和调整情况,编制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名录,载明保护对象的名称、位置、建成或者形成时间、保护等级和历史文化价值等内容,并进行动态管理。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