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保护对象主管部门,根据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名录,通过采集、整理等方式,归集保护对象档案,建立相关数据库,录入保护对象的历史、权属、测绘信息、利用情况、相关研究成果等信息,推动实现信息共享。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