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体系/第一节 保护对象第十三条有效本市对历史城区、大遗址以及其他历史文化遗产和构成西安历史文化名城城址环境的自然山水格局,以连点串线成片方式实行整体保护、系统保护、全面保护。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