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设立社会基金、投资、捐赠、认养、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利用工作。

鼓励开展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利用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保护利用技术和方法,提高保护利用的科学性。

鼓励建立公益性组织和志愿服务队伍,引导公众参与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公益性活动和志愿服务活动进行指导和支持。

对在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文化传承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