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保护西安历史文化名城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西安历史文化名城的义务,应当配合做好保护对象的调查、评估、认定、建档等工作;有权对保护对象认定、规划编制、维护修缮等保护利用工作提出意见,对破坏保护对象以及其他违反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有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处理并反馈。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